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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37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号,住广东省东莞市****社区******,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9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6****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新桥街道北环路长丰酒店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56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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