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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浙江省湖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幢**房,住原籍地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新合文蓬公路四公里处“永聚羊庄饭店”和周某某等十一人吃饭喝酒。23时30分许,黄某某、周某某等三人一起乘坐田姐(姓名不详)驾驶的小轿车回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贵州大厦停车场取车。次日凌晨1时55分,黄某某酒后独自驾驶琼A0****小型轿车从贵州大厦小区停车场离开,途经龙华路、龙昆北路,当其驾车行驶至龙华区龙昆北路与滨海立交桥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黄某某有酒驾嫌疑,于是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00mg/100ml。接着,民警依法将黄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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