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刑不诉〔2020〕155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温州**服饰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乡**村**巷**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6****的小型轿车,途经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月乐西街呈祥家园前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查获经过说明、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车辆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物品发还凭证、提取血样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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