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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自述),群众(自述),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辽A*****号牌红色别克牌小型汽车由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出发,向西行驶至怀远门左转,向南行驶至风雨坛街58号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5.4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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