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83********,汉族,小学文化,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 河南省淮阳县**乡**庄**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小区**栋**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苏A1****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玄某某九华山隧道时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摄影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光盘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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