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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84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浙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他人一同饮酒后驾驶其鄂J82****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其驾驶前述车辆行驶至杭州市钱塘新区河庄街道长五线纬十三路路口北侧时,因醉酒无力继续驾车而停车并下车在车旁休息。次日凌晨4时许,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处置时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委托鉴定书、证人张某某、吕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视听资料关键内容说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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