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6********,景颇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于2019年9月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云******号“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13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综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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