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72********,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住郫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川*****保的微型轿车搭载潘某某行驶至郫都区西源大道银杏路路口时,被警察挡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8.3mg/100ml。
2020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