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21977********,壮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都安瑶族自治县**镇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桂M****6号牌小轿车由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镇八仙开发区驶往安阳镇方向,15时40分左右行至国道210线2838公里+500米处时碰撞到停在路边由韦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由于操作不当,继续往前行驶,碰撞到蓝某甲停放在路边的桂M****0号牌小型面包车,桂M****0号牌小型面包车跟着撞上前方蓝某乙停放的桂M****1号牌小型面包车,两辆面包车上均无人,事故造成韦某某受伤和三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案发后韦某某打电话报警,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民警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进行检测,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87mg/100mL,后民警带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血液以进行送检。经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13.73mg/100mL,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阈值大于80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韦某某的伤势程度系轻微伤。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赔偿蓝某乙车辆维修费及误工费共计3900元;于2019年9月25日赔偿蓝某甲车辆修理费5765元;于2019年9月25日赔偿韦某某医药费和误工费共计21800元。蓝某乙、蓝某甲、韦某某分别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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