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68********,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0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7月9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F8****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崇左市江州区江南路壶城山庄路段,与韦某某驾驶的桂F0****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韦某某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1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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