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5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95********,壮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广西**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56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桂A****L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从青某某青秀山金辉如意坊附近出发,行至青某某竹溪大道青竹立交桥底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黄某甲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1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事实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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