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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3时24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粵A*****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22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黄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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