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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2000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T1****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金湾区**镇**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路段时,被民警设卡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 4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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