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坛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汉族,高中文化,建筑工人,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幢**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袁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苏D3****号小型轿车,沿常州市金坛区峨眉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皇家花园小区北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3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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