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8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00分许,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豫******的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镇**酒店处进入**路施工保通道路,沿保通道路继续向北行驶约100米,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黄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2mg/100ml,2019年12月27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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