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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四川省蓬溪县**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01时26分左右,黄某某酒后驾驶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川******)行驶至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中路南门口处时遇交警执勤,现场三次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分别为145mg/100mL、142mg/100mL、137mg/100mL,随后交警将黄某某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取样并送检,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5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以犯罪情节轻微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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