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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41989********,汉族,务工,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单元****号,住成都市锦江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成都市武侯立交万茂大厦一KTV内喝酒。次日2时许,黄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红色吉普牌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搭载一人沿二环路东四段由万年场往牛市口方向行驶。3时34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道路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11.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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