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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川F8****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广汉市中山大道方向沿长沙路往金雁湖大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广汉市雒城镇长沙路东一段4号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挡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测试,黄某某当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9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广汉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检验,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86mg/100ml。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挡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法定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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