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1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丹棱县石桥乡严某某家吃晚饭,期间黄某某饮用了白酒。饭后,黄某某驾驶川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石桥乡往丹棱县城区方向行驶,21时52分许行驶至丹棱县丹棱镇西雅图酒店外路段时,遇交警在此路段检查。交警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黄某某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黄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55.6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 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黄某某有驾驶资格、车辆有行驶证,未造成交通事故,未超载、载速行驶,也没有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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