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嘉鱼县**局职工。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住嘉鱼县**镇**大道**号**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鄂L*****小型轿车,行驶至嘉鱼县鱼岳镇殷家坡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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