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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六枝特区**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兴义市**路**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贵EL****号轻型栏板货车,由兴义市坪东街道栖霞物流城往兴义市七星路方向行驶,21时06分,行驶至福昆线2220公里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2.1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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