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84********,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住海南省五指山市**乡**村委会**村**号,群众,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琼D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五指山市河北东路路段处时,被在该处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用呼出气体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91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到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D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说明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艳艳
检察官助理:曾 亿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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