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59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11983********,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本科文化,家住宜昌市**区**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AA****号小型面包车沿义乌市**街道**路自南往北行驶。同日18时25分许,途经义乌市**街道**路**村**幢前地段左转弯至**村时,与前方由撒某某驾驶的浙G45****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撒某某打电话报警,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现场等候,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赔偿撒某某车损1000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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