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检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6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英德人,英德市**镇**所职工,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政府对面**号**楼**房(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路**局)。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0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本院依法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辩护人:无。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23时40分许,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刘某某及其儿子)由英德市**往**方向行驶至旧**桥大站一侧路段时被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连江口中队民警查获。经抽取黄某某血液样本送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检测酒精含量,结果其含量为107.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本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英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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