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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湘潭市雨湖区**镇**组。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8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A*****号小型轿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海棠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湘潭二大桥南端时,被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黄某甲酒精含量为85mg/100ml。随即民警将黄某甲带至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由医护人员采集血液样本并送检。2019年4月10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5.2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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