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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号住址同上,中国共产党员,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2时许,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刘某某等人在涞源县涞驿线5公里路段处执行测酒任务时,发现一辆三菱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驶来,经现场对驾驶人黄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为116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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