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440822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2020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江门市江海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5.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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