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Z7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住庐江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3时10许,黄某某驾驶皖Q*****“起亚”牌小型轿车行至庐江县庐城镇越城南路路段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8mg/100ml。黄某某被带至庐江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情节,无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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