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赣B5S***号轻型普通货车途经信丰县105线2190公里迎宾大道天辰小区路段时,被正在执勤信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张某某、顾某某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黄某某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2020年10月28日,信丰县交管大队委托江西省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经鉴定,黄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4.9mg/100ml。
另查明,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持有A2E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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