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68********,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住铜鼓县永宁镇江**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准驾证D)在铜鼓饭店吃饭时喝了一杯四特东方韵白酒(二两半的杯子)后回家休息,晚饭后驾驶赣******普通两轮摩托车往县医院方向行驶;20时17分行驶至铜鼓县大桥头时,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交警随后带至县医院进行了血液采集,经鉴定,黄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成分为95.14MG/100ML。
到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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