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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黄某某)(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71********,汉族,高中文化,非××代表,非××委员,中共党员,新宁县**劳务派遣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新宁县**镇**楼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湘******小车从**乡出发往新宁县县城行驶,途经新宁县**镇**派出所前路段时被新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黄某某酒精含量测试报告为100mg/100ml。依法提取黄某某体内血样后,经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47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2020年6月12日,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黄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存根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法医检查照片、现场测试报告、检验鉴定委托书、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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