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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7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江西省修水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5月8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1****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均禾大道进金润北街东65米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验,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8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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