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铁云检诉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84********,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山东省沂源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路**号,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家属院**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砗磲为国家保护动物,为观赏,在本市云龙区户部山古玩城的**珠宝店,以人民币85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已判决)处收购2件砗磲原贝。
2020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在黄某某家中查获并扣押1件砗磲原贝、1件砗磲原贝雕件,经浙江海洋大学鉴定均为大砗磲Tridacna gigas(曾称库氏砗磲Tridacna cookiana),为我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均为成年个体,价值共计5万元。
2020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砗磲制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搜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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