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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六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6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月14日、自2020年3月27日至4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5日至3月29日)

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镇***村民黄某某于2016年10月向中信银行申领一张双币贷记卡后,使用至2018年6月22日最后一交次消费人民币4259元,该卡共欠本金人民币84450.32元未归还,黄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经中信银行信用卡泉州分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催收,逾期10个月仍不归还,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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