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6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内江市市中区**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户籍地及现住内江市东兴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段万达广场一楼内中国银行ATM机上,发现被害人丁某某取款后遗留在ATM机上的农业银行卡,黄某某便使用该卡分两次将卡内7600元取走,并于同年11月11日将该7600元钱存入本人的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内。案发后,黄某某主动退还被害人丁某某的全部损失,丁某某对其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黄某某经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起诉。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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