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的一天,赵某某(另案处理)将马某某使用的一个微信推送给郭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系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大队都格检查站辅警,和赵某某轮流值班。郭某某自己和马某某联系向马某某出售车辆信息。因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查询车辆信息后所拍摄的车辆信息照片上有显示民警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的水印,郭某某在自己为部分图片打码后,认为自己为图片打码比较麻烦,遂找到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和陈某某(已作相对不起诉)为自己将所拍摄的照片上的水印打马赛克,并让他们将处理好的照片发送给马某某,郭某某还将陈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送给马某某,让陈某某帮自己收钱,并将所收的钱转账给自己。2020年3月份的一天,因为黄某甲和陈某某要外出打工,黄某甲就介绍黄某乙(另案处理)为郭某某处理查询车辆信息所拍摄的照片。郭某某把黄某乙的微信收钱二维码发送给马某某,让黄某乙帮自己收钱,并告诉黄某乙自己收到钱后才能付款给黄某乙。郭某某以每条车辆信息5元的价格向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结算。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郭某某向马某某出售车辆信息违法所得共计87810元,其中,陈某某帮助郭某某收款65960元,黄某乙帮助郭某某收款21850元。陈某某从中分得3200元,黄某甲分得2640元,黄某乙分得1395元。
另查明,黄某甲、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