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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日补查重报。

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株洲市火车站附近,以40元的价格向一名中年妇女(未到案)办理一张假《离婚证》。2018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持该假《离婚证》等资料在董家段公安分局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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