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9197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15日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林,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阿克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2013年4月1日与赵某某签订了 一份《公司股权、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黄某某以1450万元的价格把自己名下的“阿克苏******有限公司”转让给赵某某。赵某某于2013年4月1日、2013年4月10日分别向黄某某转款共计1450万元;2013年4月7日,黄某某就将公司的印章,财务章以及房产证等物品移交给了赵某某。因棉花加工厂的手续过户比较麻烦,因此直到2013年8月1日双方才在工商部门变更了公司法人。但在2013年6 月23 日的时候,黄某某伪造了“阿克苏******有限公司”的公章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疆***农村合作银行等六家银行的3000万元贷款进行了担保,后“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力偿还贷款,2016 年10月26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阿克苏****有限公司”对“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疆**农村合作银行等六家银行的30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018年11月16 日,“阿克苏****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被查封并且958876.34 元被法院划走。经鉴定:黄某某在银行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贷款进行担保时所用“阿克苏****有限公司”的公章为伪造。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克苏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事实没有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