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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住贵阳市小河区**栋**单元**号。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由该局于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担任江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代理过程中与邓某某口头达成居间服务协议,后邓某某为江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了居间服务。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本市南明区八公里天桥附近一文具店,私自请人刻制了一枚江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印章。随后,黄某某利用该印章以江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邓某某补签了一份居间服务合同。经鉴定,居间服务合同上盖的印章与江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印章形成的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020年6月24日,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但鉴于黄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系自首,加之黄某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由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江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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