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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56********,汉族,初中,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2020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车载其妻罗某某一人),沿沂水县龙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沂水县诸葛镇连旺村路段时,与正在进行定点投放防滑沙作业的沂水县***街道***村肖某某驾驶的鲁13V****号运输型拖拉机发生碰撞,致罗某某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案发现场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被害人罗某某与黄某某系夫妻关系,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本案系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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