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街道**小区,网约车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贵C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在诗乡大道0公里100米时,撞上行人李某某,致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绥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4日与李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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