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确检一部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镇***村委***组,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13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豫Q*****小型面包车沿确山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交叉口时,与前方同向等待交通信号灯马某某驾驶的豫Q*****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豫Q*****小型面包车乘车人肖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肖某某系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岳父,肖某某子女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于2019年7月23日与黄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了谅解书 ;被害人马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出具了谅解书,对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仲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书及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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