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4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58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张家港市**小学教师,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苏E7****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锦丰镇油车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悦来路路口时,因夜间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对路口交通情况未观察清楚,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该车左侧与沿悦来路由西向东行驶的付某甲(男,54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部相撞,致付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25日死亡。
在该起事故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20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驾驶人违法查询记录、医学死亡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付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家港市乐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6.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道路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及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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