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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中共党员,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71********,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住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5时许,黄某某驾驶川******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乐山市五通桥区方向往乐山市市中区绿心路方向行驶,5时13分,当该车行驶至进港大道(乐高大道与高新大道路口红绿灯路口)遇绿灯放行驶入路口,与先期遇绿灯从乐高大道方向往绿心路方向驶入路口行驶至人行横道由李某某骑行的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黄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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