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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仓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市**学校教师,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11时3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凤冈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亭头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时,遇被害人李某某在东侧人行横道上由南往北步行横穿凤冈路,黄某某驾车未停车让行,闽******号小型轿车右前车头碰撞行人李某某,致李某某向右摔倒路面,适遇从亭头路右转弯进入凤冈路在人行横道线前停车让行后起步的由童某某驾驶的闽******小型轿车,童某某遇情采取措施不及,致闽******小型轿车左前轮又挤压了处于倒地状态的李某某腿部,造成李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闽******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4日,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童某某与李某某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投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与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材料、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视频材料情况说明、取保候审材料、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尿液样本提取记录、人民调解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谅解书、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尿液毒物鉴定、死因鉴定、车辆痕迹鉴定、车辆性能鉴定、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涉案事故路段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影像;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犯罪后主动和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并赔偿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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