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 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在湖南**自动化有限公司工作,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为资兴市**煤矿**村**栋**号,现住资兴市**街道**路******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湘L*****号小型轿车从资兴市新区****小区沿**路向阳安路派出所方向行驶,当日21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民生路丰泽园路段,因未注意避让行人,将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尹某某撞倒,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伤者送往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018年7月21日22时许,被害人尹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机动机未避让行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8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尹某某亲属的全部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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