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4********,黎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口市龙华区**大道**期**栋**房。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20年8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惠华,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董晓璐,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3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A5****的小型轿车沿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行至沙坡村路段的人行横道处时,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人行横道由南往北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导致陈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当场拨打122电话报警,陈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黄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陈某某住院治疗后,因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2日死亡,黄某某在该期间垫付医疗费共计人民币54129.49元。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伤颅脑损伤并继发菌血症、肺部感染等引起的感染性休克死亡。海口市交警支队龙华事故中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的亲属因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将黄某某、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5日,经该法院主持,被害人家属与黄某某、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黄某某已依据该调解协议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人民币76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且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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