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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3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苏省泗阳县**路**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苏N2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武义县壶山街道三板桥村前宅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13时21分许,当车行驶至武义县**街道**桥**路**号门口左转弯时与方某某放置在道路西侧边晾衣服竹竿发生刮擦致使竹竿倒翻,后竹竿倒翻过程中与行人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方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28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在等候民警。 经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8月18日,黄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且和解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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