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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杞县汽车运输公司挂靠司机,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8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0时10分,黄某某驾驶豫BJF889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兰考县106国道兰考县境内由西向东行驶至爪营乡苏庄桥路口时,将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行人贺某某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黄某某拨打120、110报警电话,并现场等待。

另查明,2020年7月3日,双方达成协议,由黄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41万元(不含垫付的1.8万元医疗费), 2020年7月23日,黄某某全部履行完毕,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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