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杞县汽车运输公司挂靠司机,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8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0时10分,黄某某驾驶豫BJF889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兰考县106国道兰考县境内由西向东行驶至爪营乡苏庄桥路口时,将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行人贺某某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黄某某拨打120、110报警电话,并现场等待。
另查明,2020年7月3日,双方达成协议,由黄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41万元(不含垫付的1.8万元医疗费), 2020年7月23日,黄某某全部履行完毕,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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