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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民身份号码362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9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04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赣******重型自卸货车沿迎宾南大道由赣州往信丰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赣州市南康区**道碧桂园路段时,与骑三轮自行车横过公路的陈某某发生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赣州市南康区交管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7月21日,黄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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